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自治区工经职改办《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西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工经职办〔2022〕3号)和南宁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我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二)无职称直接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海外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应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申报人应在引进广西后5个年度内直接申报评审,逾期按一般评审程序申报。其他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规定执行。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应不低于各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最低学历条件,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不将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限制性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5.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2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下一级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副高级职称应符合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现行工程系列评审条件详见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附件1),根据申报专业的不同,思想政治、学历、资历、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申报条件需符合工程系列相关行业专业评审专门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详见附件2至附件7)。如有冲突,按新政策优于旧政策、专项政策优于一般政策等原则适用。

(二)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三)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五)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六)对担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三、申报途径

(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南宁市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一般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受工作单位委托,也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上述程序。在影视、美术、动漫、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履行上述程序。

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我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三)申报人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其他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本市工程系列副高评委会申报(由本市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市驻邕单位总部(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8),并报本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六)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详见附件9),并经所在地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本评委会进行申报。

(七)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2022年工程系列南宁市副高级职称实行网络化申报,通过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申报。

(二)申报流程

1.申报人可登录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内查阅评审工作通知、相关评审政策及文件。

2.总体流程如下:单位注册→个人申报(注册、填报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单位审核推荐(公示)→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审核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可略)→南宁市工程技术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职改办)审核→网上缴费→工程系列南宁市副高级评委会评审。

3.申报人请在系统选择“工程系列南宁市副高级评委会”。

(三)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要随时关注系统反馈的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上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申报材料如缺少《南宁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0)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1.个人基本信息。

1)申报人上传的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清晰证件照。

2)申报人填写个人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时,学习经历要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专业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或职称。

3)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其他材料”处。

2.学历证书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自行登录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对学信网能查询到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还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

3.现专业技术资格证或执业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书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在申报系统内获取查询共享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在系统内点击“数据获取”即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点击“新增”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

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4.继续教育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申报前需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解读》的学习任务。2022年前,申报资历年限内各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在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数据获取”,可在“继续教育情况”栏目自动生成考试合格证明提示。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材料(必备条件)。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相关评审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即取得中级职称以后所发表的(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提供参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

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需同时附上该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扫描上传到指定位置)。

6.工作业绩材料(必备条件)。

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7.社保缴费材料(必备条件)。

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员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

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否则应提供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或劳动合同上的用工单位不符时,经核实属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8.破格申报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11),并提供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本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评审,无需提前单独审批。

(四)推荐评审的有关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职改部门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审核工作中,可完成一个报送一个,无需批量报送。各审核部门要随时关注所负责的申报人员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在申报系统“消息提醒”栏中显示),并督促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1.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核,要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须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上传到系统指定位置),明确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论文的发表情况应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进行核实。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个人社保缴费记录、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材料。申报材料清单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如有缺少,不得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各单位应组织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在职申报人员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的职称。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自由职业者可免填单位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即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面试答辩程序。

5)关于专家鉴定。各单位应将专家鉴定意见填入申报系统,并将推荐专家职称证书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2.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所属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3.职改部门审核推荐。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的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五、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按照南职办〔20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现将2022年南宁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一)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二)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难度、工作强度;业内认可行业认证、注册证、执业资格、本专业技术荣誉等)。

(三)本专业业绩成果及贡献: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及成果;科技进步及行业类奖项;标准(工法)编制;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其转化情况。

(四)论文著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艺)工作总结等。

六、诚信与追责

坚决打击失信行为,严格倒查追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一)建立诚信档案。本职改办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二)受理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职改办投诉举报,举报材料应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诽谤诬陷等恶意行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列入失信档案,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时间安排

(一)本职改办接收评审材料的时间2022年7月29日至9月30日为本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申报人的首次申报材料本职改办接收时间截止至2022年9918:00,请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职改办把握好时间和进度,在9918: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本职改办,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人根据本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30日18:00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本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缴费。申报材料经南宁市工程技术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系统上缴纳评审费,费用标准:380元/人次,缴费截止时间:2022年101024:00

(三)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南宁市工程技术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南宁市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

八、联系方式

(一)系统技术支持:0771-5505013

(二)评审政策咨询电话:南宁市工信局职改办0771-5719485。

九、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自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已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二)关于职称核验。通过南宁市人社局官网实行在线核验,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附件10)执行。各职改办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职称核验主要核验持证人取得该职称所依据的学历、经历、业绩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定开展查处工作。职称核验遵循“逢评必核”原则,杜绝“带病”晋升。

(三)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以下相关评审政策及文件可登录南宁市业和信息“通知公告”栏查阅)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8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号)

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

8.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9.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10.南宁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11.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

12.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

13.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

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

15.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

16.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

 

 

2022年727日

 
表格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南宁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工职〔2022〕7号).pdf
附件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 ).doc
附件2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doc
附件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8号).doc
附件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pdf
附件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doc
附件6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号).doc
附件7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doc
附件8 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附件9 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x
附件10 南宁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11 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doc
附件12 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pdf
附件13 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pdf
附件1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doc
附件15 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doc
附件16-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