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贵港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25〕29号)
2025-10-30
关于开展2025年度贵港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25〕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5〕115号)、《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贵港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至2025年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以下简称桂职办〔2023〕28号)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申请破格认定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
4.县级的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已升级为二级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5.在区外取得的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在卫生健康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在用人单位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职改部门在申报审核完成后还需把当地民营企业申报单位、申报专业及人数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汇总后报送市职改办。
(三)中、区直驻贵单位或外省、外市驻贵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同一年度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卫生系列贵港市副高级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应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区直单位由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授权或委托函;外省驻贵企业的除了需要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授权或委托函外,还需要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同意参加我市职称评审;外市驻贵分公司的企业,如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有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的,经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同意,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评审;其他情形的,由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授权或委托函,经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部队医院所属的社会用工人员的申报,可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注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申报系统“帮助中心”,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7957。申报人必须在系统上点击确认签署申报职称诚信承诺书,并据实填报完成申报所需各项信息,检查无误后提交给单位审核。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信息,经审核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副高级职称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完善个人申报材料后再次逐级提交,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个人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二)各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用人单位的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
(三)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用人单位的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
四、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认真组织职称申报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上级有关评审文件告知广大干部职工,并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安排,公布本单位职称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为申报人员答疑解惑,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2025年度《单位职称管理授权承诺书》(附件5),单位不可授权今年参评人员作为职称系统管理员。
2.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认真查验申报人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
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评委会通报问题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当年工作情况评估;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的通报,按规定报送市职改办备查。
3.加强学术成果审查核验。
(1)各级审核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系统中学术风险预警提示申报人提交的刊物为风险刊物的,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至评委会组建单位核验。
(2)申报人提供的公开发表论文,须提交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重庆维普资讯”“解放军图书馆”等平台检索查询结果界面截图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由自治区图书馆、广西中医药大学图书馆、自治区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等具备检索查询资质的第三方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收录证明。
(3)为了杜绝学术成果不端行为,提高申报质量,对申报人提供的非公开发表学术成果,要求经知网、维普、万方等主流权威论文检测系统检测查重率不得高于30%,由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提供查重报告供评委会组建单位核验,查重率高于30%的学术成果不得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同时申报单位要防范非公开发表论文、总结、业绩报告等学术成果有抄袭、剽窃同事或他人作品等学术不端行为。
4.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审核审议。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承担审核责任。用人单位按要求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审议推荐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其中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单位成立审议推荐小组应以文件的形式正式印发并存档,审议推荐会议要有相应会议记录。
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考评,并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与审议推荐小组组成人员一致。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小组成员逐个发表意见、领导末位表态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不含2/3)。
审议推荐结束后,审议推荐小组须为通过审议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出具《单位审议推荐意见书》(附件6),《单位审议推荐意见书》须包含答辩意见、审议专家信息(含各审议专家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级别)等内容,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并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
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2)单位内部公示。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受聘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单位公示完成后,如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公示落款时间次日算起,公示期间,单位需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的位置及查看公示材料的流程。未经答辩及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单位推荐。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不得推荐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申报人。
上述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必须按照流程先后依次进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落款时间要符合工作逻辑,一般不重叠。
5.及时关注材料退回情况。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逐级上报,同时应注意提醒申报人员不得改动未要求修改的内容。
6.规范工作台账。用人单位须建立并完善职称台账“一人一档”制度。归档材料包含个人申报材料、单位审核、审议推荐材料等。凡扫描上传至职称平台的材料及其相关佐证材料均须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评审权限
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由贵港市职改办组织开展。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经审核符合参加市职改办组织的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时间安排。
请申报人员、各相关单位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材料申报、审核报送、推荐等工作,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不再受理。
1.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单位):
(1)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8月25日18:00;
(2)单位完成审核审议、公示和推荐程序,推送申报材料至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截止时间:9月5日18:00。
2.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单位):
(1)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8月25日18:00;
(2)单位完成审核审议、公示和推荐程序,推送申报材料至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截止时间:9月5日18:00;
(3)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报送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截止时间:9月12日18:00;
(4)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至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截止时间:9月19日18:00。
3.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完成审核并报送材料到贵港市职改办截止时间:10月17日18:00。
4.10月24日前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完成补充材料审核并报送材料到贵港市职改办。贵港市职改办在12月底前组织开展评审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报自治区职改办确认。
各级单位上报申报人材料时应坚持“通过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避免发生扎堆上报引发网络延时逾时无法上报等问题。
(二)资格证书获取。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八、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精神及桂职办〔2023〕28号文件关于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认定的要求,做好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桂平市)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和基层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考核认定工作。认定适用专业、认定条件和要求按照桂职办〔2023〕28号文件执行。申请进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高级职称。
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医师)考核认定的申请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执业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提交连续10年的年度考核材料。
申请认定材料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申请人注册、登录后,选择评委会--卫生系列,进入“贵港市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按要求填写申请内容,上传各项申请材料后提交,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县(市、区)申报人员材料经当地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汇总上报至贵港市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评委会考核认定。
(二)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各单位、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以及抄袭、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和困难,可及时向贵港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贵港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贵港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4562339。
贵港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4220819,邮箱:ggswjw4555287@163.com。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3.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
4.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式样)
5.单位职称管理授权承诺书
6.单位审议推荐意见书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