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卫生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10-30
来宾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卫生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 号)、《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5〕8号)、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来人社函〔2025〕87号)等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申报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以下简称“桂职办〔2023〕28号)”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申请破格认定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
4.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5.在我市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选择卫生系列来宾市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6.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7.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将于9月30日前截止接收申报材料。请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推送至来宾市职改办审核。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来宾市卫生系列职改部门和来宾市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在卫生健康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在用人单位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区)直驻来宾单位或外省(市)驻来宾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按照来宾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注册、申报。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参加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个人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正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推荐后,依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宾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宾市职改办(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三)申报来宾市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推荐后,依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宾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宾市职改办(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7月31日前,申报人须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来宾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将不再接收个人申报。
9月至12月,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将对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适时组织开展评审、复核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将报自治区职改办确认。
四、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请账号并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规范申报单位账号,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成立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细化人事、医务、科教、临床科室、病案室等相关科室的责任,层层压实责任。
2.规范审核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答辩、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考评,并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审议推荐意见书内容须包含答辩意见、审议专家信息(含各审议专家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级别)等内容,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手写签字并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单位公示完成后,如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答辩及公示(含补充公示)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及时跟踪反馈。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
应将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四)其他相关处理。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的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评审人数10%及以上的评委会,由各级职改部门予以通报。
五、评审权限
(一)全区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二)在卫生系列来宾市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参评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按来卫职办〔2025〕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报送。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时间安排。工作时间安排详见《2025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附件5)。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材料审核报送、推荐等工作。
(二)答辩注意事项。在评委会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还须经过卫生系列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有关答辩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信息将通过个人申报系统“消息中心”推送,申报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确认,未按要求在系统完成确认的视为放弃答辩。
(三)资格证书获取。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八、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应根据桂政办发〔2018〕125号及桂职办〔2023〕28号文件关于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认定的要求,做好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和基层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考核认定工作。
(二)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以及抄袭、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来宾市卫生系列职改办邮箱:lbswsjswrsk@163.com,联系电话:0771-669462、0772-6622229,其他联系方式详见《来宾市卫生系列各职改部门地址和咨询电话》(附件6)。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3.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
4.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
情况确认表(式样)
5.2025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6.来宾市卫生系列各职改部门地址和咨询电话
来宾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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