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6-06-29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人社函〔2026〕23号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 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的通 知》(桂人社规〔2025〕9号)(以上各文件简称其文号)等有 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 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

 
 
 
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 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 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 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 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 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各级评委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 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办法等内容接收申报材料,并在年度职 称评审通知中明确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 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 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

 
 
 
申报单位。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 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 申报。
(三)区直驻贺单位或外市单位驻贺分支机构(分公司)的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 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 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 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 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 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 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 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要求。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 〔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 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 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 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 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处理规则》、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 文件规定处理。
(二)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申报材料要求。 各系列(行业)主 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完善职称申报材料清 单,并在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 的材料。
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已 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 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继续教育学时核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6年度公需 科目学习考试和2025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 习任务;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各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时完成情况应当通过数据 共享的方式对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减 轻申报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
2.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 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 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 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 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

 
 
 
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当月)应没有以 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 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的,应当退回申报人要求其补充说明原 因。
3.学术成果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 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 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 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明确专业技术资历、成果计算与职称转系列评审要求。 申报职称的资历年限应按足年足月计算,从申报人现有职称授予 时间次月算起,至2026年12月31 日截止。申报人须于2026年  8月31 日前取得申报所需的论文、课题、奖项、专利等各项业 绩的终结性成果证明材料,包含论文发表刊物、课题结题证明、 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红头文件等。申报人通过本年度评审并取 得相应职称的,2026年9月1日(含)后新取得的学术、业绩 成果,可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应 当具备所申报系列的下一级职称,不具备的,应当先转系列评审。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评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 年限和学术、业绩成果等,可以从转评前取得下一级职称的时间 起算(例如:某申报人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资历年限 要求取得工程师满5年以上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以申 报高级工程师,如其工程师职称证书上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1

 
 
 
年12月及以前的,则资历年限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如记 载的授予时间为2022年1月及之后的,则该申报人资历年限不 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 履行好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 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 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 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 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大对单位推荐程序、推 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 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 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 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为不予推荐或不明确等 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 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知网、万方、维普等 第三方途径,或使用查重软件等多渠道核实技术报告、论文等学 术成果的真实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氛围。

 
 
 
(四)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 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 由基层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 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 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报 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 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各系列(行业)主 管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改革实施方案,利用3—5年时间,逐 步推进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结合。条件成熟的系列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存量消化,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 的职称增量,建立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 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 〔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 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 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中级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 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贺州市中级评 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3)。
(三)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 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 审专家。中、初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如需调整专家库的,应在7月

 
 
 
底前登录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中、初级评委 会组建单位应在抽取评审专家的前3天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科报备,我局视情况派员到现场监督指导,专家抽取过程应当 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 6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四)严把评审质量关。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开评前采取多 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中级评委会须统一组织学习。评 审应当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 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确保评审质量经得起检验。
(五)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行业)中、初级评委会组建 单位要根据《2026年度贺州中、初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 表》(附件4)安排本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于7月中旬 前将本系列职称评审部署文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电 子邮箱:hzsrsjzjk@gxj.gxhz.gov.cn), 并通过单位网站等多种形 式对外发布。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县(区)、各 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年内完成。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评审结果复核、公示。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要求对评审 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

 
 
 
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等文件要求报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受委托评委 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 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 行分批确认。
(二)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评 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于结果公布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 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 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  )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 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在线审验工作,并按要求及 时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七、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 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2024〕56号文件有关要求,在职称申报的所有环节,加大学 术成果、技术报告核查力度。审核人员对学术成果有异议的,可 要求申报人提供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 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以使用查重等手段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并对申报人进行 当面询问。将查处关口前移,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

 
 
 
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各职称系列(行 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一审查标准,及时共享学术成果的 核查方法、途径。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 系列(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 违规行为,鼓励申报人将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 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 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 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自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随  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在全区范围内 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各县(区)各有关 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大对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 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 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 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 “圈子评审” 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申  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

 
 
 
及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24〕56 号、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 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区直驻贺或外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区直驻贺或外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贺州市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4.2026年度贺州市中、初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5日

 
 
 
附件1
 
区直驻贺或外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 单位( XXX同志)参加贺州
XXX 系列XXX 职称评审的函
 
 
贺州市XXX 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 单位属我单位所属驻贺单位,鉴于我单 位暂未设置XXX 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 系列XXX 职称评委 会,同意该单位在贺州参加XXX 系列XXX 专业职称评审,并 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 专业职 称评审,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 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 列XXX 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贺州参加XXX 系列XXX 职称评 审委员会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区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市企业 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 年X 月 X 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区直驻贺或外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但由原单位/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委托代评XXX同志XXX 系列
XXX 职称的函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XXX同志从事XXX 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XXX系 列XXX 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 评审专业/尚 未组建XXX 系列XXX 职称评委会,现委托贵局推荐至相应系 列XXX 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函告我单 位。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区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市级人社部门
XXXX年 X 月 X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贺州市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盖章):
 
评委会名称   主管部门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专家报到
时间
  专家抽取
时间
  通知专家
时间
市外:  月  日
市内:  月  日
 
参评总人数
  财政供养事
业单位参评
人数
  非财政供养
事业单位参
评人数
   
企业参 评人数
 
 
总评审通过 率
  财政供养事
业单位人员
通过率
  非财政供养
事业单位人
员通过率
  企业人
员通过 率
 
 
评委会主任
  评委会副主 任  
评审专家人 数(不含评委
会主任和副
主任)
   
第一层次评 审专家人数
   
第二层次评 审专家人数
 
 
 
评审通过率 设定理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026年度贺州中、初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 步骤 责任部门
 
 
7月中旬前
 
 
印发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各县(区)、各系列(行  业)主管部门及各中、 初级评委会组建单位
 
 
 
 
 
7月中旬—9月
 
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申报人
 
单位审核推荐;各级、各系列
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
呈报阶段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各系列(行
业)主管部门及各高级
评委会组建单位
 
 
 
9—11月中旬
中、初级评委会评审阶段。各中、
初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中旬前
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
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
门及各中、初级评委会
组建单位
 
 
 
11月中旬— 12月
 
 
 
 
分批审核确认及发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各县(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系列(行
业)主管部门及各中、
初级评委会组建单位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