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总 则


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林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林业工程领域专业设置详见附录1。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不得申报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林业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
  •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 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 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且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已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的,评审结果无效。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申报任何层级职称。
  1.  

(二)延期申报情形

  • 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的,在规定正常申报年限基础上延期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
  • 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已被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且负有技术责任或被定性为主要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 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 申报林业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年限与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 特别说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硬性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职称评审部署文中予以具体明确。
  •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 申报人员须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基础条件。
  •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 任现职期间,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部分条件明确排名要求及具体负责技术工作内容,未注明排名的均需承担核心技术职责:
  • 参与(排名前6,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完成国家级各类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
  • 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
  •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2项以上;
  • 主持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名)4项以上;
  • 主持完成省(部)级1项以上或市(厅)级2项以上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评估、实施方案等研究项目;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名)完成省(部)级2项以上或市(厅)级4项以上的同类研究项目;
  • 主要参与(排名前3名)行业和大型企业的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普及、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重要技术文件2项以上;
  •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4项以上;
  • 主要参加(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完成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1项及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
  •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组织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2项以上;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组织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4项以上;
  • 主持完成中大型企业主要生产产品研究、设计、工艺优化、技术改造等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6项以上;
  • 主持营造林工程累计面积10万亩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累计面积20万亩以上;
  • 主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累计面积10万亩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累计面积20万亩以上;
  • 主持森林资源调查累计面积60万亩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累计面积120万亩以上;
  • 主持林业专业调查项目6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12项以上;
  • 主持培育良种苗木或2级以上合格苗木100万株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200万株以上,且项目验收合格;
  • 主持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600个批次、或12万kg、或600万株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累计1200个批次、或24万kg、或1200万株以上;
  • 主持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6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12项以上;
  • 主持开展林业科技服务、自然教育、森林康养、森林体验、生态文明宣教项目6项(次)以上,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12项(次)以上,项目通过相关考核,或获得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 主持撰写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主要参与(排名前3,有清晰负责的具体技术工作内容)撰写行业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4项。
  • 特殊岗位放宽:上述条件中数量要求在2项以上的,若本人工作岗位在乡镇或分场,对应数量要求减半执行。
  •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 任现职期间,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所有获奖、成果均需提供有效佐证材料,获奖排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 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奖项须经省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 获得省(部)级工程类优秀成果奖(包括优质工程奖、设计奖、咨询成果奖等)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
  • 获得市(厅)级工程类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3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 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审认定林木良种(发明人或品种权人排名前3)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3项以上,且相关专利及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专项佐证材料);
  •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标准已正式颁布并实施(角色和数量匹配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第19项要求);
  • 完成的各类科学研究(含战略、政策研究等)、工程建设、咨询规划、技术推广、营造林、苗木培育、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项目(对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1-18项),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官方认可(需提供正式评价、鉴定或验收证明文件);
  • 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或市(厅)级二等奖5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或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荣誉;
  • 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落地实施;
  • 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师徒关系证明);
  • 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技术评审机构评价、鉴定或验收认可;
  • 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个人;
  • 所在单位单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本人为该单项工作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1.  

第八条 学术水平条件

  • 任现职期间,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同岗位人员可按对应类别选择适配条件:
  • 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篇幅不少于2万字,且著作已正式出版发行;
  • 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同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须提供官方论文宣读证明),或撰写的咨政报告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篇以上;
  • 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同时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正式采纳和认可,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围绕本单位本职工作、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或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实验报告、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专项技术报告等材料1篇(合作成果须排名第1),成果需得到实质性应用,单篇篇幅不少于3000字,并获得上级部门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 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成功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撰写专项技术工作总结2篇以上,单篇篇幅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本人主导方案实施的全套佐证材料;
  • 本人工作岗位带有生产经营性质,同时满足“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3项以上,可用1项“业绩成果条件”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代替1篇论文,用于代替论文的条件不再计入对应评审条件;全部以业绩或经历条件代替论文的,需提交1篇2000字以上的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且经同类专业专家签字认可。
  1.  

第九条 破格条件

  •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取得现任职称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家称号的获得者;
  •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获得者;
  • 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的人员。
  1.  

第十条 附则

  •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 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林业局职改办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与本条件相关的专业词(语)解释,详见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