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职改办,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所属单位,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关单位职改(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附件1)、《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附件2)、《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2〕5号)(附件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附件4)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广西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可申报: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二)无职称直接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以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应不低于各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最低学历条件,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2.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有对应的社保佐证信息。审核单位需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提供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3.获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分别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3年的技能人才,可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职称,不将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限制性条件。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4. 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三)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2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下一级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对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规定。

(二)破格申报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的,应符合上述评审条件中的破格条件要求。无职称申报应符合自治区无职称申报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

(三)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四)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六)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七)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对担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三、申报途径

(一)在职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影视、美术、动漫、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我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三)申报人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由南宁市发文发证),须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市驻邕单位总部(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5),并报相应评委会对应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六)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详见附件6),并经自治区(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相应系列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委会的职称时,应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七)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后,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进行职称转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四、个人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流程

1.获悉职称评审工作信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相关评审政策及文件通知发布信息,可登陆南宁市水利局网站“南宁市水利局官网->政务公开->人事信息->职称评审”栏目内进行查阅。

2.网络申报路径:中级、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个人申报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按照职称分级管理的要求逐级推荐。申报人需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缺少《南宁市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7)中标注的“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二)个人申报要求

1.提交必不可少的基本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下一级职称、继续教育、社保缴费及破格申报证明材料。

(1)个人基本信息。申报人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2)学历证书。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登录学信网查询学历,对能查询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还须提供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已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附件8)。)

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社保缴费信息。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

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并上传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函(附件5或附件6)。

(6)属无职称或破格申报的,在申报前需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部门职改办提出申请,提交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相关证明材料、破格申报意见表(见附件9、附件10)并在系统对应栏目上传,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出具推荐意见。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材料。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

(1)工作经历主要填写申报人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主要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取得职称。

(2)业绩成果须是取得现有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所取得的,含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规模等级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所任职务)、完成情况或取得的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

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原则上均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同时,经历和业绩材料可结合实际,合并提供,但应注重材料数量标准,做到分类准确、重点突出。

3.论文、著作条件材料。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且必须符合本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

论文著作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可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论文著作须是取得现有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所取得的,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或作为主要编著出版。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需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符合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条件的,可按要求以技术工作总结代替论文著作。

4.社保缴费材料。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

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并上传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函。

5.年度考核材料

(1)申报人需按要求提供2021年合格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表扫描件,并扫描上传到指定位置。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以2021年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为准,非公单位申报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附件11)为准。

(2)申报单位需在审核时在系统上填写申报人员近五年合格等次以上年度考核情况。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含未定等次),不得申报。

6.辅助材料:破格申报材料。属于破格申报的,需提交满足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系统中上传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申报评委会组建单位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7.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考试要求。

五、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络化申报,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县区职改办)审核、缴纳评审费等流程均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完成。

(二)单位审核推荐流程

1.单位推荐需明确责任。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

推荐前需进行注册。登录“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申报”完成单位(主管部门)注册。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定系统操作员(不超过2名)负责职称申报工作,并填写上传《关于指定“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声明》(附件12)。操作员登录“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进行单位(主管部门)用户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单位信息。

2.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按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进行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审议小组意见”、“公示信息”等相关信息推荐到单位主管部门(民营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推荐到本评委会)。

3.主管部门审查。各级主管部门(或县级职改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略)审查阶段,采用“接一个,审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将审查无错漏的材料报本评委会。为分散后续环节审核压力,应避免批量报送。

4.组织集中评审。市水利水电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复核并进行公示。

5.申报中级的请选择“南宁市水利水电行业中级职称评审评委会”,申报初级的请选择“南宁市水利水电行业初级职称评审评委会”。

6.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职改办会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时间安排

2022年7月至9月为个人材料准备、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以及各级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10月为南宁市水利水电行业职改办接收审核汇总阶段;11月为评审阶段;12月为职称材料整理、审核、二次公示和结果报批阶段。

7月20日8:00为南宁市水利水电行业职改办接收材料系统开放时间。

申报人的首次申报材料本职改办接收时间接收时间截止至9月20日,请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区职改办把握好时间和进度,在9月20日24: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本职改办。

申报人根据本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10月20日18:00完成逐级推送。

10月31日18:00为南宁市水利水电行业职改办缴费截止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将评审材料按照申报系统设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报送本职改办。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职称证书数据归集和核验

(一)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附件13),自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已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二)关于职称核验。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官网实行在线核验,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附件14)执行。各职改办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职称核验主要核验持证人取得该职称所依据的学历、经历、业绩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定开展查处工作。职称核验遵循“逢评必核”原则,杜绝“带病”晋升。

八、职称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每人次23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每人次150元。

(二)收费方式。评审费的缴纳实行网络缴费,提交材料后,请留意职称申报平台内信息,并按信息提示缴费,缴费成功后,材料提交环节结束。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诚信管理制度。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相关问题

(一)规范量化评审工作

按照南职办〔20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现将2022年南宁市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1.学历、资历;

2.职业道德及任期内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情况;

4.业绩成果情况;

5.论文、著作情况;

6.综合评价。

(二)优化评审条件

1.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南宁市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2.继续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具体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7号)和桂职办〔2021〕14号等文件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源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等。其他行业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3.继续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对在乡镇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人员,可破学历或资历按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对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4.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民营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选择参加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同一单位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须统一申报途径(自治区或各市)。档案托管在各级人才市场的,可参加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组织的相关评审。

(三)未尽事宜咨询方式。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评审业务、政策解读联系地址:南宁市友爱北路17号南宁市水利行业协会,电话:0771-3134403、3108731。

职称评审信访、监督管理联系地址:南宁市友爱北路36号南宁市水利局人事科,电话:0771-3226028。

职称系统技术咨询工作请联系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电话:5668589。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

2.《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

    3.《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

〔2022〕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

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

5. 中直驻邕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6. 中直驻邕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7. 南宁市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9.工程系列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10. 工程系列水电行业破格申报职称意见表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12. 《关于指定“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声明》

13. 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

14. 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

 

                                        南宁市水利水电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表格名称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doc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doc
附件3--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2〕5号).pdf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doc
附件5--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附件6--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x
附件7-- 南宁市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材料清单职称申报.docx
附件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rar
附件9--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
附件10--工程系列水电行业破格申报职称意见表.docx
附件11--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
附件12--关于指定“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声明.doc
附件13--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pdf
附件14--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pdf